经济层面的收益与成本、心理层面的收益与成本之间具有替代性和补偿性。所以行为主体在实施败德行为时,即使遭受着良心的责备,心理成本很高,但诱人的经济收益则有可能弱化心理成本,驱动败德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当计划制定主体是组织而非个体时,败德行为发生的概率将更大。可以得出结论,败德行为不是行为主体的糊涂之举,而是理性之为。当然,败德行为作为一种盈利手段,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发挥效用的,只有具备一定的前提约束条件,才为它提供了存在可能性及由可能性走向现实性的保证。
第一,信息不对称性。任何人的行为都依赖着信息的收集、整理。每个人都拥有着程度不同的他人所不知晓的私有信息。由于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的行为都直接间接相关着他人的行为,所以,收集他人信息和隐匿自我信息的程度就制约着行为的发生及演进。用博弈论的语言讲,所有人都是博弈中的局中人,要想博弈解有利于自我方,就必须首先进行信息的收集及反收集、隐匿与反隐匿。信息的不对称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为“隐匿行动的不对称”,其二为“隐匿信息的不对称”。“隐匿行动的不对称”是指在两个行为人(包括法人。下同)处于某种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其中一行为人的行为有可能会影响到另一行为人从该交易中所获取的收益,但该方的行为很难得到有效的监控,这就使行为人拥有一个自我调控的努力区域。如企业行为对社会公众、企业营销人员的努力程度对企业等都有个行动信息不对称的盲区。如此,就使社会对企业、企业对营销人员的监控存在着局限性。
第三,市场不完善性。市场的完善化程度直接决定着败德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和隐性激励。外部性内部化程度和隐性激励均是市场完善化程度的增函数。外部性内部化既包括收益的外部性内部化,也包括成本的外部性内部化。相对于败德行为主体来讲,外部性内部化是指社会收益=行为主体收益、社会成本=行为主体成本。市场完善化程度的刻画体现为市场制度制订和运作的完善性,完善的制度从外在层面发挥着强制性作用,规控着败德行为所引致的社会成本全部甚至超额内部化到行为主体自身,使之实施败德行为不仅无利可图,而且还有可能亏本破产。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外在强制力量的程序化运作,就导引着企业构建对败德行为引致后果的确定性预期,自动地矫正自我的经济行为。
[1] 里德里克·纽威尔(1997).21世纪行销大趋势[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