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后,中国证监会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完善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于2001年8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随后又于2002年1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指导意见》指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同时《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也指出,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许多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期望很高,常常就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以及资本运营等方面的一些问题要求独立董事作出评价、分析和判断。我们认为,上市公司财务独立董事在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在健全与评价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方面可能会有所作为。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针对独立董事自身的特点,对这一制度作一定的分析,从而从各个方面来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一、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存在的现状
(一)独立董事的双重身份
所谓“独立董事”,即指在经济利益上、人事关系上独立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之外的外部董事,因此《指导意见》指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他们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从大公司、政府退下来的经营管理方面的人才;二是具有财务(含会计、审计、资本经营)、律师等方面专业的人才;三是化工、电子、生物等高层次方面的技术人才。
作为上市公司外部的非执行董事,除了第一类少部分人才外,第二类与第三类人才都有人们所称的第一职业,即我们称其为本职工作,而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只是他们的第二职业或兼任职业,这就形成了独立董事的“双重身份”。独立董事的这一“双重身份”决定着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二)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性
二、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制度保障
在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中,用于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制度安排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