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我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了7种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包括: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从这些规定看。它着重是从独立于经理层和内部董事、大股东方面考虑的,而对于公司的独立方面,规定的不是很详细。这可能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出台的背景有关,但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却不能因此而忽略这一要求,适当时还应对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与选举
现代公司制一般实行“资本民主”,即实行一股一票制,如果独立董事的选举依然沿用这种模式,占据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就可以利用选票优势来控制独立董事的选举。因此,需要一种能够使中小股东拥有足够选票权来选择独立董事的选票方式。一种可供考虑的方式是累积投票制,它规定股东在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其所持股份数乘以所要选举的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这些票全部投给一个或若干名董事。另一种可供考虑的方式是允许中小股东征集选票权,这样可以使分散的选票权予以适当的集中,但这种方式在大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时作用有限。
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一般应由一个独立的提名委员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推荐。那么,公司首次聘任独立董事以组成提名委员会又如何解决呢?较可行的做法是,允许中小股东以一定的方式提出自己的候选人,如我国证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证监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在独立董事选举中应尽量公开,如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将候选人的资历、背景与公司有无关系等情况予以公布。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监管机构可以考虑以适当的方式介入,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具体到选举中,应尽量使用累积投票制或征集选举制等方式。
(三) 建立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