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监督权的行使与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密切相关。目前我国证监会《指导意见
》中虽然指出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津贴的出处和支取原则。这样在实践中就容易发生独立董事被高额薪酬所收买,从而丧失客观公正性,结果成为“非独立”的董事。但是如果仅仅让独立董事领取微薄的津贴和车马费,也难免会出现独立董事“不懂事“的现象。应该指出的是,独立董事也是独立的经济行为人,本身也存在激励的问题。我们不能指望他们能够既承担责任和风险,又只领取微薄报酬,这样独立董事就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因此,不能有效地解决独立董事的薪酬问题,独立董事制度就会流于形式。我认为,一方面要对独立董事薪酬的支付数额、支付形式、支付来源和支付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又要培育和完善独立董事市场,建立独立董事的权力保护机制和惩罚机制。
(四) 独立董事的外部约束
独立董事的外部约束主要来自于以下三方面。
1、 法律责任约束
在国外,法律一般都规定,独立董事要对参与赞成的失误决策或违法决策负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意识,使其必须在行使特别职权时保持独立。当然,与此同时,必须完善配套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制的风险。
2、 声誉机制约束
独立董事大都由学术教育界和企业界的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这些人士往往很看重自己的社会声誉。如果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能表现出应有的独立和客观,无形中将极大地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并拓展他们的未来市场。
3、 市场约束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专门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经管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它们以类似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方式,依赖市场化运作来谋求生存,通过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决定独立董事的选任,以市场选择和市场竞争来促使独立董事忠实、谨慎地履行职能。参考资料:
(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政监会发布
(2)〈独立董事的尴尬〉 樊崇 中国证券报
(3)〈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易宪容 全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