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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企业的管理和改革

发布时间:2006-09-14 18:28

内容提要:当代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只是指政府在自然垄断领域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少数公共部门的公益事业和公营企业的管理。而多数在竞争领域的中央或地方所有的混合股份公司按一般民营公司对待,政府基本上不干预或参与其企业经营管理。  

关键词:公共企业 管理 改革  

  当代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只是指政府在自然垄断领域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少数公共部门的公益事业和公营企业的管理。而多数在竞争领域的中央或地方所有的混合股份公司按一般民营公司对待,政府基本上不干预或参与其企业经营管理。  

  一、市场经济中公共企事业的分级所有和分类管理  

  市场经济中公共企事业的设立,是由于需要政府提供市场本身不能有效提供的、具有使用上“非排他性”的和利益上“非占有性”的公共货物,对市场供应不足或供应不够有效的货物予以补充,由政府控制战略性资源和为公众提供服务。因此,需要公共企事业在某些重要产业发挥主导作用和弥补市场缺陷的调节作用,成为政府职能延伸到微观的、贯彻公共政策和实施公共管理的一种特殊干预手段。  

  西方各国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公共团体所有的资产称为公共所有。公共所有的企事业在法律上按照公共财产的归属分级所有,分为中央政府所有(即国有)和各级地方政府(省和市镇)或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公共团体的地方所有。各级政府间有明确的财产边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所有的资产无权支配和受益。  

  各国公共部门的企事业按其沿革和性质一般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从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机构分离出来的、从事工商活动的公共事业机构如邮电局、国家印刷厂、无线广播和与地方政府相联系的供水、住宅等管理机构和一些公立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机构。有的不具法人地位,有的具有法人地位。在日本称为直营事业或法定事业。  

  第二种是在自然垄断领域具有工商性质和法人地位的公营企业,由中央政府独资经营的即国营企业,由地方政府或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公共团体经营的是地方企业。在日本按特别法律设立、由政府出资经营的称为特殊公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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