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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企业的管理和改革

发布时间:2006-09-14 18:28

  第三种是在竞争领域和从自然垄断领域分离出来的具有工商性质和法人地位的混合股份公司,中央一级的是国有股份公司,其国有股份一般占50%以上,在法国国有股份占30-99%的都叫国有股份公司;地方一级的是地方股份公司;还有中央、地方和民间资本混合的股份公司。  

  根据各国法律,各级公共企事业基本上按两大类依法分类管理:  

  一类由公法(欧洲大陆法系)规范或议会通过特殊法案(英美法系)规范并采用民法的一般准则,适用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和自然垄断领域的上述前两种公营企事业。公益事业(如邮政通讯、供水供电、市政环卫,以及海关、审计、税务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公立的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服务性部门)以服务于社会公众而需要积极发展,自然垄断性公营企业侧重于控制国防工业和经济命脉(如道路交通、能源电力、航空和金融等基础设施)以保证国家安全和经济增长。这类公营企事业以实现社会目标(包括就业目标等)为主,较少体现盈利目标;尤其自然垄断行业具有强烈的规模经济效应,要投入大量“沉淀资本”才能开业,要由政府承担资源配置,必须纳入各级公共财政,与政府的财政预算体制直接挂钩。由于这类公营企事业的经费不能全部直接从服务对象收取,在优先满足社会目标的过程中,需要花费较大成本而投资回收又很慢,所以直接经济效益偏低,需要政府的财政补贴或政策性补贴,致使政府来自税收的财政负担很重。为了尽量减少公共财政资源浪费,就需要制定公共领域的具体法律来规范各种公营企事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行为,并通过公共政策针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某些保护性和限制性的经济规制,以保证社会目标的实现和保障公众得到良好的服务并支付合理的价格;又要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不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  

  另一类由民法类的公司法规范,适用于在竞争领域的一般公司,以盈利目标为主。混合股份公司与一般公司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组织结构和经营行为由各国公司法规范,政府仅限于对公司主要领导人的任命和对资产的流入与流出实行监督。公司经营受政府政策和市场机制的引导,平等竞争、优胜劣汰。   二、政府对公共企业的管理  

  西方市场经济中政府对公共企事业依法实行分级所有和分类管理,并对公营企业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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