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为普遍与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各国或地区均通过立法对其公司治理作出了相应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形成的历史渊源与文化差异却往往导致了其各自公司治理模式与制度文化的不同。如美国崇尚股东主权,强调保护股东利益,而德国公司法则重视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明确规定公司监事必须有员工代表等等。因此,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定不仅限制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选择,而且尚亦因此决定了其公司治理制度文化的形成与发展。转型时期,中国国有企业既有公司治理的法律理论与实践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借鉴西方公司治理的法律体系,其并未有充分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形,以致中国国有企业的既有治理尤其是治理结构层面整体上仅具形似,甚至只是呈一种“装饰状态”,由此而致的公司治理制度文化与其实际的公司治理实践其实并不充分适应。因此,在未来中国国有企业以及其它所有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法律体系的理论与实践中,公司治理的法律理念、哲学与原则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在借鉴西方理论与经验的同时,更应着眼与联系中国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不断地作出适宜的边际修正与补充,而各个公司或企业包括中国国有企业则应依此自觉地对其公司治理文化进行相应的重塑。
三、加强基于公司资源禀赋与经营环境差异的适应性公司治理文化建设
公司治理文化的形成尚受到公司自身所拥有的资源及其所处的经营环境的影响,其主要涉及公司的资源状况、公司所处的行业与市场竞争环境以及公司自身的经营战略目标等。比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对于其中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科技公司而言,公司的成长与发展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所拥有的“核心能力”及创新性市场竞争环境适应能力或人力资本而非物质资本,因此,在高科技公司中即适宜确立重视“核心能力”与创新性市场竞争环境适应能力、强调团队生产与协作的开放性的公司治理理念与哲学;而在一些垄断性行业,比如在涵盖一些大型公用事业性质的产业中,则适合形成保护社区、政府、顾客等利益相关者以及担负必要的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文化。等等。因此,在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文化适应性建设中,除却整体适应产权结构的变革与优化及公司治理法律体系的完善等改革进程之外,更为重要的尚需各类与各个中国国有企业基于对其自身资源禀赋与经营环境差异以及经营目标的战略考虑而对其公司治理文化作出适应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