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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电子商务贸易政策探析

发布时间:2006-09-14 18:28

 电子商务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模式和形态,对各国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更为重要的是,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的迅速发展,也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建立电子商务全球性技术标准和贸易法规的重要性。电子商务在WTO第一次部长会议上(1996年)被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从1998年起各成员同意暂不对电子传输的商品征收关税,第四次部长会议决定顺延,直到第五次部长会议进一步达成协议。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给国际贸易的多边规则和各国经济发展带来了重大的政策影响,有关许多重要的电子商务国际贸易政策仍然有待WTO做出决定:到底是关贸总协定(GATT)还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应该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国际贸易,或者这个领域是否应该使用一套完全独立的规则?如果把电子商务定义成服务,到底应该归类于哪种模式?电子商务暂免税能否成为永久的规范?上述几个主要问题关系到电子商务这一新型交易方式在WTO贸易框架下的地位。   适用GATT还是GATS

  现在有6种不同的电子商务媒体:电话、传真、电视、电子支付和货币转帐系统、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但是互联网处于支配地位,在国际服务传输方面其它手段无法与之比拟。从国际贸易多边规则及国内经济政策方面,这样的媒介提出了与其它媒介不同的问题。在何种程度上国家可以规范互联网上的贸易,税收如何,以何种方式在相同产品方面对本国供应者以优惠,这些问题取决于WTO成员是否同意采用规则。WTO指出了这种可能性,原则上,互联网上数字产品的贸易将视为产品、服务或其它事务。什么样的产品特点将决定这种贸易是受GATT规则、GATS或者两者综合或其它新协议的影响?现在,对于在互联网上定货及支付,但交货仍是传统方式的产品视为货物贸易,运用GATT规则。当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则产生归类问题,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是否可以以服务对待还是被视为货物贸易。

  实际上可以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互联网贸易,或将GATT应用于有相对应实物的贸易,而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其它电子贸易。为了平衡,将所有的电子传输定义为服务的意义将更大。问题是当电子传输跨越两国边界时,一般不存在相应的实物贸易,但是如通过电子传输的书或光盘等最终形成商品时,这样不能否认跨界传输没有实际的实物。在多数情况下,电子传输下的商品不能转变成实物贸易,例如,收货者可以将书存为数字形式,在屏幕上阅读,音乐在计算机上播放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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