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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代国营企业领导体制的演变及其原因

发布时间:2006-09-14 18:32

  建国以来,如何协调国营企业内部的党政关系,始终是我国经济体制变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今天仍然有待于探索和完善的问题。回顾和研究五十年代国营企业党政关系的变化,对于了解国情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许有些参考作用。

  一、苏联的“一长制”和民主革命时期的经验

  “一长制”也叫厂长(或经理)负责制,即厂长由国家委派,向国家负责,是该企业经营管理的最高领导人,在企业内实行层层负责制。列宁是主张实行一长制的,他认为集体管理制是苏维埃政权初期产生的一种萌芽的管理企业的形式。到1918年底,苏联的工业基本上实现了国有化。在这种情况下,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行使已经确立、已经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要组织社会化的大生产,要进行实际的工作,必须采取一长制来统一指挥。他强调一长制应建立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群众有权选择或撤换领导者。但厂长对所管的工作一定要完全负责,除重大问题和决策应由集体讨论做出外,厂长在某种纯粹执行只能方面实行个人独裁制。列宁逝世以后,斯大林继续在企业中推行一长制,直到1930年,斯大林还强调指出,不保证实行一长制,不建立工作过程中的严格的责任制,我们就不能解决改造工业的各项任务。可以说,苏联国营企业“一长制”的形成,既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社会化生产和现代企业管理的客观要求,也带有当时因国际形势紧张而强行推进工业化的烙印。

  “厂务会议”制度在实行后,一些工厂曾出现了削弱党支部作用、妨碍和不利于工会独立工作的倾向,以致不能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加管理的积极性。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于1946年5月发出《关于工矿企业政策的指示》,强调企业应实行民主管理,工人应参与企业管理。1948年1月,中共中央根据个别解放区试行“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成功经验,要求各解放区的公营企业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厂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工程师、工会主席和工人代表联合组成,统一管理工厂的生产,但管理委员会的主席仍由厂长担任。职工代表大会对工厂的行政工作有检查、批评、和建议权。上述体制以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在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草案)》表述的最为完整和最具代表性。

  二、建国初期因地制宜,企业领导体制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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