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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

发布时间:2006-09-14 18:33

   摘要: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为指导,说明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坚持国家、集体和劳动者个人利益相结合的产权模式;说明了只有把国有企业改制成内含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和劳动者有权选举、监督和罢免企业领导人的现代企业,才能搞好国有企业,才能走上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

关键词:所有权;法权关系;所有制。

   马克思揭示的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以及关于特殊商品所有权两重性的理论,关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联合体的社会所有制才是真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论,既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宏观的理论指导,又提供了具体的办法和目标模式。

       

                          一

    马克思揭示的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为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奠定了理论基础。马克思认为,市场经济的商品生产者必定是商品所有者的规律,是不以任何国家权力意志为转移的,而是由市场经济的法权关系的意志关系来决定的。因为市场上交换商品的当事人“必然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经济关系本身来决定的。”(《马恩选集》1995年版第2卷第143页)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生产的商品对本企业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而对别的企业和消费者有使用价值,因而只有到市场上自主交换,才能换回本企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马克思指出:“其实,分工和所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就活动而言,另一个就活动的产品而言。”(同上第1卷第84页)由此可知,由市场经济分工而形成的企业,必定是既有经营权又有法人财产所有权的独立自主的现代企业。

    有人认为,经营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只适合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而资本主义大生产的商品生产者是两权分离的,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马克思指出,小商品生产的所有权体现为劳动者占有和出卖自己的劳动产品;资本主义大生产的“所有权对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的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尽管占有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革,而丝毫不触犯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所有权。”(同上第2卷第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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