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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泛家族化”现象的新经济社会学分析

发布时间:2006-09-14 18:33

摘   要:从新经济社会学的社会建构视角观照家族制企业,发现企业制度不仅代表了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均衡,而且还是外部制度环境尤其是信用环境选择的结果。因此,一方面,我们肯定家族制企业的存在有其客观的依据和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不断优化信用环境来逐步提升家族制企业的境界。

关键词:社会建构  信用环境优化  家族企业  升级改造

虽然家族制企业在世界各国尤其是东亚和东南亚一带大量存在,但理论界对其的评价却一直较低。近来,随着中国新兴民营企业普遍采取了家族经营的方式,关于家族制企业的讨论又开始多了起来。家族制企业的效率如何?其存在的依据是什么?其未来发展趋势又怎样?借助于新经济社会学(The New Sociology of Economic Life)的“嵌入”和“社会建构”视角[1],本文尝试从信用环境与企业治理的关系角度对这些问题做一较深入分析。

一、企业制度的“社会建构”性质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制度的实质是企业所有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配置方式;企业制度是企业契约的外化;企业契约代表了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不断进行再谈判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这种均衡的具体格局主要取决于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实力对比。

从上可知,沿袭西方经济学个体主义方法论的传统,现代企业理论把制度本身看作是多个经济主体间博弈的交易产生的“内生变量”,而且从逻辑上推论,企业治理应当是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2]但是,“共同治理”并不等于在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对企业所有权进行“平等”的分配,“共同治理”也从来没有在现实中得到彻底的实现。这主要是因为,不同企业具有不同的技术特征、资源禀赋(包括融资结构)等初始条件,不同初始条件对应着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实力对比格局和博弈的均衡,从而最终决定了企业契约和企业制度的不同。但是,观察表明,即使在企业的技术特征、资源禀赋、以及经营状态等条件都几乎完全相同的时候,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仍旧存在显著的企业制度的差异,比如公司治理的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之间的差异。资料表明,企业理论自身还无法对此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

单维度经济人→唯一的博弈均衡→最优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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