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是一个通过一系列合约而将一定的稀缺性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组合起来,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企业的所有者既不同于资源(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也不同于利益相关者。企业所有者是指企业所有权(财产控制权)的拥有者。由于企业的所有权(财产控制权)是属于经营者的,因此,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是经营者,而不是股东。股东固然可以亲自经营企业,正如他们历史上曾经有过的那样,但在现代股份公司中,“退出”似乎是必然的。
关键词:企业 所有者 合约 资源
1.问题的提出
就第一种思路来讲,非国有化一定有效率吗?恐怕直到现在,没有一位经济学家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哪怕仅仅是理论证明,非国有企业一定比国有企业有效率。实际上,代理问题正是由于股份公司规模扩大以后,股权分散化,导致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从现实来看,西方的非国有企业并不总是有效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也并非全是无效的。无论东方还是西方,每天都有大批的非国有企业破产和倒闭,同时有大量的国有企业顽强地发挥着非国有经济难以发挥的作用。那么,问题的关键就不是所有制本身,而是各种所有制形式适宜生存的制度环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方式。
与强调股东权利的英美模式比,德日的共同监督模式看上去更适合我国的情况:首先,它不需要一个发达的证券市场。由于股东直接监督的局限性,英美国家更多地依靠证券市场上的货币投票,达到奖优罚劣的目的。企业经营得好,有前景,投资者愿意投资,股价就上升;否则股价就下跌。股票价格成了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晴雨表。在德日,由于银行和职工的共同参与,证券市场看上去无足轻重,至少不如英美那样意义重大。我国证券市场发育滞后,发达的证券市场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自然历史过程,至少需要几十年的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如果人为地加快进程,会带来很多副作用。其次,债权人和职工的参与,可以分解股东的监督职能,形成多元监督主体,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另一方面可降低股东的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因为这三者之间具有某种利益或目标的一致性。
不过,债权人和职工参与监督的依据是什么?是仅仅基于需要,还是有着更深刻的制度背景?抑或是逻辑推论的结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