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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探讨

发布时间:2006-09-14 18:34

近年来,公司治理迅速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公司治理健全与否,是决定中国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决定中国经济与金融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也是中国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迎接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革命挑战的前提。与外国成熟的公司治理相比,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普遍存在一些问题。立足中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治理机制,已属当务之急。

一、我国公司治理现状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成,股权相对集中。据不完全统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51%的上市公司占总数的近一半;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数量是第二大股东的5倍以上。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经理层在更大范围内接受监督和约束,易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在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股的情况下,导致政府在行政上对企业管理层干预过多,企业目标政治化,无法实现企业运作机制的转换。同时,由于国家股股东主体不明确,缺乏国有资本增值动力和监督经理层的机制,会造成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或母公司之间存在产权关系不清、管理关系不顺;造成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长期不分家,关联交易盛行;大股东操纵公司一切事务,无法形成制约关系等等一系列问题。

(二)董事会独立性不强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均按照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这种各司其职、互相制衡的组织结构。但从实践情况看,董事会独立性不强。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公众股东过于分散,董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形同虚设,再加上公司大部分董事同时也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也就失去了监督管理者的职能。本来自我监督就是一种很难达到的境界,再加上执行董事担心自己在公司的职务受到影响,不敢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做法提出批评,使得内部管理者成为公司的主人而控制董事会,甚至决定董事的任免。

(三)监事会的作用有限

我国公司采用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决策。另外,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大多来自公司内部,由于受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的领导,很难对其进行监督,在股东利益至上背景下,监事会的作用往往被人忽视,其地位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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