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20年的渐进式改革探索,我国企业逐渐认识到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的核心,要建立现代公司制必须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还不仅仅表现于此,由于转轨经济背景下我国存在大量的具有各种产权特征的不同所有制企业,这些企业又呈现出不同的动态演进的治理模式。因此,我国企业的治理结构问题具有重要的比较研究价值。
一、 公司治理与治理模式:基本观点
尽管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术语被广泛使用,但迄今为止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甚至可以认为存在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语义丛林”。一个相对普遍的界定是1999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给出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它还提供了一种结构,使之用以设置公司目标,也提供了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运营的手段”。
从理论上分析,两方面原因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这种制度性安排十分必要(哈特,1996)。一方面是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尤其是现代公司中存在着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组织成员间利益有冲突,需要一套解决代理问题的授权和权力制约的制度性安排;另一方面原因是,契约是不完全的,交易费用之大使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代理问题)不可能完全通过契约解决。本文无意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内涵进行深入探讨,只从进一步比较分析研究角度给出关于公司治理和治理模式的以下几个基本观点。
第一,公司治理结构是有关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之间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表现为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职责和功能的一种企业组织结构。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①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行为,决定了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中在什么状态下由谁来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分配等有关公司生存和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张维迎,1996)。
第五,关于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治理模式,一种典型的分类是莫兰德(Moerland,1995)给出的“二分法”:一是以美、英和加拿大等国家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market-oriented)模式,二是以德、日等国为代表的网络导向型(network-oriented)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