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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理论研究中的几个认识误区

发布时间:2006-09-14 18:53

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及其产权理论对财务的基础理论问题作出新的解释,是近年来财务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新的思路,它拓展财务理论研究的视野,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也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一、关于财权

  理论界对财权的认识基本上是循着产权—法人财产权—财权的思路进行的。一般认为企业产权分为原始产权和派生产权(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归企业拥有,而财权是法人财产权的核心,在具体界定财权的权能时,大都以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为依据,从企业拥有的经营自主权中分离出与资金运动有关的权力,将其作为财权所应包含的权能。如有人认为,财权是法人财产权中与产权资本化运动相关的权能,是法人财产权的核心,它在企业内部具有明显的层次划分,是企业其他经营权的保证和前提,它具体包括筹资决策权、投资决策权、资金使用权、成本费用开支权、订价权、收益分配权等权能。[1]也有人认为,财权表现为某一主体对财力所拥有的支配权,包括收益权、投资权、筹资权、财务预决策权等权能。并认为,这一支配权起源于原始产权主体,与原始产权主体的权能相依附、相伴随。在财权归于产权的内容中,主管价值形态的权能,并构成法人财产权的核心。[2]

  应该说,理论界对财权内涵的探讨,使人们对财权的认识,开始深入到“财”背后的权力,这为我们认识财务本质、财务主体、财务分权分层管理等理论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是,如何认识法人财产权?基于法人财产权的财权研究是否科学?以经营自主权为依据来界定财权的权能是否严谨?等等这些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如何认识法人财产权,这是我们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1993年底以后,我国开始用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产权的新两权分离来代替原来的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老两权分离。企业法人财产权概念的提出,可以说是我国企业改革理论的重大突破。但是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人们发现基于法人财产权的“两权分离”,并没有根本改变我国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经营效益低下、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状况,相反还出现了“穷庙富方丈”现象、“59岁现象”、侵吞国有资产、卷款私逃现象等内部人控制失控的严重问题。

  企业法人财产权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的种种不足,直接导致了财务理论界在财权认识上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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