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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理论研究中的几个认识误区

发布时间:2006-09-14 18:53

  汤谷良也从企业财权独立出发得出企业是财务主体,但认为财权在企业内部具有明显的层次划分,这一观点形成了他详细论述财务分权分层管理理论的基础。但是,由于他认为企业是财务主体,不承认所有者是财务主体,因此他认为“所有者财务在企业以法人形式存在以后主要是一种监控机制,而不是一种决策机制。”[8]这一观点的提出是从法人财产权出发研究财务主体理论的必然结果。伍中信不同意财务分权分层管理的观点。也不同意刘贵生、干胜道等提出的财务主体二元性的观点。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基于法人财产权的财务主体理论研究中,伍中信的观点是最彻底的。

  刘贵生的观点与伍中信的观点并无实质不同,他也认为所有者的所有权集中地体现在剩余索取权上。事实上,只要认为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成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所有者就必然会被挤到只享有剩余,不参与决策的位置上。但由于刘贵生是以掌握财务分配权与否为依据来界定财务主体的,所有者参与财务分配,当然他也是财务主体。因此,他认为股份公司财务主体为公司所有者和公司本身。并且他对财务主体的界定也避免了将所有参与财务分配的利益主体都界定为财务主体的弊端。他认为,财务主体是指财务分配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参与者,因它的存在决定着财务分配的范围、规模、方式方法及财务分配关系的基本性质。[9]这里,他提出的是“起决定作用的参与者”,而不是所有参与者,从而将其他的分配参与者排除在外。

  干胜道则认为所有者在进行委托代理时要进行财务决策,财权要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分割,经营者的独立性是相对的,经营者的日常财务决策所有者并不干预,所有者参与企业合并、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财务决策,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并行不悖。[10]但是,干胜道并不反对将企业作为财务主体的提法,他的二元性财务主体观,实际上是将所有者和企业作为财务主体。他说:“一方面,要转换企业的运行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企业的财务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要明晰国有企业产权,确立对企业的投资公司,即确立所有者财务主体。”显然,他认为,企业和所有者均为财务主体。只不过,他认为,“经营者财务与企业财务可以视为同义词”[11],这样看来,干胜道的观点与刘贵生的观点在形式上又有相似之处,都认为所有者和企业本身为财务主体,不同之处在于,干胜道认为,所有者具有财务决策、调控权,而不仅仅是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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