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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理论研究中的几个认识误区

发布时间:2006-09-14 18:53

  无论是一元性财务主体观,还是二元性财务主体观,基本上都是循着原始产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的思路所提出的研究结论。我们同意财务主体的二元性观点,但我们的观点与前面的观点有本质上的不同,我们认为应该在现代企业理论的框架内探讨财务主体的二元性。我们认为,企业财务主体是由企业所有权安排所决定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内在要求,它是指拥有财务控制权,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企业财务关系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传统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所有者是企业的财务主体;在现代公司制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拥有企业的财务控制权,从而使现代企业的财务主体具有二元性的特征。

  同时,我们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是一个契约的联结,它本身不可能成为产权主体,也不可能是财务主体,能成为财务主体的只能是对企业投入要素的签约人,且这一签约人必须是掌握企业财务控制权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将企业作为财务主体,将所有者排除在企业财务决策之外,是很危险的,这会使经营者的财务决策权成为不受约束的权利,也侵蚀了企业形成的产权基础。

  三、关于财务职能

  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企业财务的基本职能是资源配置,如有人认为,“资源配置是财务的第一大基本职能”[4],“财务的基本职能是有效培育和配置财务资源”。[12]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并认为,研究企业财务职能,只能从所有者和经营者所具有的管理职能着手,从其职责的行使上来界定其财务职能。理由如下:

  市场经济即市场在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具有资源配置的功能是不容置疑的。那么我们能不能进一步得出企业财务具有资源配置的职能呢?答案是否定的。

  企业的资源配置是否有效,取决于企业管理是否有效,而企业管理的有效性取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有效性,即需要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责、权、利对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就财务资源的配置而言,在企业内这种配置属于微观计划调节,其有效性取决于财务控制权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分布状况。所有者和经营者都是企业财务资源配置的计划调节者,由于经营者拥有管理能力和信息优势,他应该拥有计划调节的权力,同时由于存在代理问题,所有者也不可能完全放弃计划调节权,尤其是战略性计划调节权,这就决定了财务控制权在二者之间存在一个划分问题。权利划分合理,制衡有效,那么企业财务决策就会有效,财务资源的配置也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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