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规范和改革基建财务制度的主要内容
要进一步规范基建财务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将基建财务制度的适用范围界定为执行国家基建投资计划, 按照基建程序进行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这样规定, 有利于打破所有制界限, 突出对基建过程的财务管理。
要明确基建财务管理的任务。一是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是对基建的资金实行从预算、控制、核算到分析考核的全过程管理;三是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建设资金, 用好筹资的自主权( 主要是指经营性项目) ; 四是将管理的目标定为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
要明确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关系。一是规定哪些活动必须由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应包括项目概算、标底造价和竣工财务决算等; 二是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文件资料和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这样规定, 不仅所有的建设单位都明确哪些活动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也为财政部门加强基建财务资金管理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此外, 对建设项目利息收入、投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资金、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范围、标准, 核销与转出、基建收入、竣工财务决算等都应进行规范的财务处理。
3 . 严格执行基建投资与管理的基本制度
( 1 ) 项目资本金制。①
为强化投资风险责任约束, 提高投资效益, 国有和集体单位各种经营性基建投资项目, 必须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是项目法人的非负债资金, 由投资方按规定的占总投资( 含铺底流动资金) 的一定比例认缴。在基建投资项目建设和建成后经营期间, 投资者认缴的资本金可依法转让其出资额,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主要用财政预算内拨款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基建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 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 0 % , 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2 ) 建设项目法人制和业主负责制。②
( 3 ) 招投标制。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