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基建领域的正当竞争, 规范市场行为, 确保基建项目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 各类基建项目均须由建设项目法人提出招标申请, 在征得项目投资方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批后, 全面实行招标投标制。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包括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设备材料购置和社会中介组织选择等建设全过程。项目总经理具体组织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价标准, 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 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 4 ) 工程监理和否决制。
基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等, 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 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中外共同投资的建设工程, 应当由国内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但可根据需要引进国外有关的监督技术或接受国外监理公司的技术咨询。
4 . 加强财政职能部门对基建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与作用
( 1 ) 强化财政对基建财务管理的主体地位。
财政部关于“基建财务管理若干规定”④ 明确指出:“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建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建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财政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概算、预算及决策的审查监督, 凡有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政府要加强对立项、“三算”审查工作等方面的监督。在“三算”审查过程中, 要贯彻“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清除个别部门以“创收”为目的利用审查变相收费的做法。
( 2 ) 正确处理基建财务制度与“两则”、“两制”的关系。
5 . 试行和推广建设项目股份制
随着我国投资领域中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在项目建设中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目前, 在大中型基建项目中, 采取各种方式联合投资的项目约占2 / 3 ,这就为在投资领域进行股份制准备了条件。同时, 推行股份制的投资方式, 也可以消除合作投资方式的一些缺点和问题, 如相互“钓鱼”、产权难以界定、经营管理上容易扯皮、收益分配不好确定等。
三、坚持“两手抓”, 建立健全基建投资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