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要合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按照国际惯例,在某一企业资本中,国有资产投资或国家所持股份额超过50%的,该企业就是国有企业,在发达国家或地区,除了遵循把国家所持股份和表决权超过50%的企业划为国有企业的原则之外,也把国家参股未达50%,但国家实际上可以控制的企业归入国有企业。
第二,要用母子公司理论界定国有企业产权。从母子公司关系考虑,如果母公司是国有企业,则其子公司也应当是国有企业。当国有投资主体通过股份持有的方式对其参与投资企业的组织、业务以及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号施令,而被投资企业又服从这种发号施令时,就可以认定它们之间存在着支配、附属关系。这种关系既构成母子公司关系,也构成国有企业的逻辑链条。
第三,论述了我国目前政策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作者认为目前对于国有资产控股或控制的企业是否以及如何将其界定为国有企业,我国法律尚未做明确界定,但在有关政策法规中己体现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现象。
在文章结尾,作者总结道: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的定义应当是指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通过资本纽带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明确了这个概念,就可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口径和范围,同时,也就明确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