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场对经理人员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脚投票”机制对经理人员的约束 。由于美国股票市场非常发达,股票交易成本较低,当企业股东对企业经营状况不满意或对 现任管理层不信任时,就可以在股票市场上抛售所持的股票,股东在股票市场上大量抛售股 票的结果,使得该企业股票价格下跌,而股价的大幅下跌往往会使企业面临一系列困难和危 机,如企业形象不佳、产品销售受阻、市场份额下降、银行减少或停止贷款甚至提前收贷, 财务状况恶化。这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往往最终导致企业破产倒闭等,通常,当企业股价大幅 下跌时,董事会便会认为经理表现不佳,从而很可能直接将其撤换,这就是“用脚投票”对 企业经理人的约束机制。二是兼并接管机制对企业经理人的约束。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经 营业绩下滑时,其股票价格将会随之下跌,当股票下跌到远远低于企业的资产价值以下时, 由于股票价格较低,其多数股权极易被其他战略投资者收购,然后这些收购者凭借所掌握的 股权,提议召开新的股东大会并接管了公司,将原来的经理层撤换,这就是兼并接管机制对 企业经理人的约束,即企业经理人时时存在着被“恶意收购”的风险。企业经理人为了避免 企业被接管以致于使自己失业,就会尽力经营好企业,使企业保持良好的业绩,这样就可以 使企业股票价格保持在较高的水平而不易被收购。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企业兼并接管市场是 美国企业治理的基本约束机制,尤其是80年代兴起的杠杆收购方式,使得美国企业出现恶意 收购的狂潮,据统计,在接管活动达到高峰的1988年,美国企业接管交易的总价值达到3411 亿元,为当年世界收购总额的70%以上⑤。
1.3 法律对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份的限制
从法规和监管的角度来看,美国的法律一般禁止金融机构持有企业的股份。对于银行而言, 1933年的格拉斯—斯廷格尔法几乎完全禁止银行拥有公司股份,例如,该法案不允许银行拥 有任何一个单个公司5%以上的股份,就是持有少数的股份也不得参与股利分配,银行信托部 门虽然可以代客户(受益人)持有股份,但是不能把其受托资金的10%以上投资于任意单个 公司,并且有其它的法律鼓励信托机构持股进一步分散;除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在公司 股份方面的投资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任一人寿保险公司可以投资 于其它公司股份的资产不得超过本公司总资产的20%,并且投资于单个公司的股份资产不得 超过本公司资产的2%⑥;此外美国法律也限制非金融企业持有其它企业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