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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企业融资模式的比较研究与借鉴

发布时间:2006-09-14 18:52

   3.3 法规对银行持股的限制和对非银行金融的约束

  德国对于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持股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如前文所说,德国实行全能银行制度 ,全能银行实质是一种垄断银行制度,银行既可以从事存贷款等一般的商业银行业务,又可 以从事证券投资等投资银行业务,还可以从事信托业务等,并且,银行可以持有任何比例的 公司股份,仅有许多谨慎的法规来限制银行对企业的持股,但是这些谨慎性的法规约束力并 不太强,在持股的集中度方面几乎没有什么限制。

  但是,德国政府对非银行金融也采取了严格压制的政策,这一点也与日本相类似。一直到90 年代以前,德国的非银行金融都受到政府的约束。德国政府对非银行金融的约束主要通过两 个手段,一是严格而烦琐的发行审批制度,二是对证券交易课以重税。当局一般要求企业发 行申请必须得到德国经济部的批准,这样,企业往往不能在所选择的最佳时间发行证券,及 时得到所需的资本,因此,相对于银行贷款融资而言,发行债券的实际成本较高,并且,证 券交易税还会给二级市场加上沉重的负担,由于这两个因素,德国企业发行商业票据和长期 债券长期受到阻碍,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同样受到各种税赋的制约,结果是,客观上使得发行 股票和发行债券作为一种外部融资形式与银行贷款相比缺乏竞争力。

   4 国外模式的比较和借鉴:我国企业融资模式 的现实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国家的融资模式都是这两种模式中的一种或改良,例如,东亚国家的融 资模式就类似于日本和德国的以银行为主导的融资模式,这包括亚洲许多新兴工业化国家如 韩国和泰国等,而中国的融资模式也有类似的性质,因为中国曾模仿日本要求国有企业建立 主办银行制度的变革。

  但这两种融资模式究竟哪一种更优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应该说,这两种融资模式都有自 己的优势,因为它们都促进了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只是所适用的环境不同而已。以证券为 主导的融资模式要求有发达的证券市场、明晰的私有产权制度和完备的法律法规与之配套; 而以银行为主导的融资模式则适应于庞大的银行体系以及政府对经济领域的较强干预。

  

  注释:

   ①⑧参见小宁,“经济发达国家企业融资模式及启示”,载《国有资产管理》199 9

   ②参见张维迎,“公司融资结构的理论契约:一个综述”,载《改革》1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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