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中国注册的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这对高科技企业不利。主要的表现为:一、高科技企业创业者无法使其股份获得市场价值,无法最大程度实现增值或者鼓励高科技创业;二、创业资本无法通过上市套现投资,缺少了一条主要的退出渠道,不利于吸收创业资本;三、无法享有海外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灵活性,如以香港公司常用的一些方式去配售股份,就不能以发起人股份作为抵押进行贷款并发行可换股债券等;四、缺乏内部激励机制,人力资本对高科技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必须建立一套有利的激励机制,中国很多高科技企业还作不到这一点,我们建议中国高科技企业在上市以后应该借鉴国外公司的激励机制,制定员工持股和认股计划是将员工利益和公司长期利益相结合的最有效方法之一;这些方法还需要政府部门相应的法规予以配合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