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理论界对公司治理有不同的解释,总的说来,都是以委托代理理论作为分析的框架。从狭义上而言,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和制衡机制,要解决的就是因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所带来的代理问题。从宽泛意义上而言,则是用以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即股东、债权人、经理人员和职工之间关系的权利和责任结构,以实现企业效率经营的一整套制度安排(青木昌彦和奥野正宽,1996)。但是,这两种解释都没有涉及公司治理的终极目标,即降低代理成本的目标是什么?企业的效率经营用什么指标来表示?笔者认为,公司治理的最终目标是优化决策,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㈤负债水平的确定是公司财务决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融资决策),它的最终决定则是股东、债权人和经理人员相互博奕的结果。公司治理正是通过决策机制来确定公司是否需要负债融资和负债融资的数量,进而改变现在的负债水平。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论负债融资还是公司治理都会影响到企业价值,而负债融资和公司治理之间又存在着互动的关系,孤立地研究两者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是不全面的。负债、公司治理和企业价值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图1表示:图1 负债、公司治理和企业价值三者之间的关系(略)
三、负债融资在我国发挥治理作用的约束条件
中国国有企业负债比率过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此,很多学者将研究的焦点局限于如何降低企业的负债比率并提出了很多对策,例如债转股、国家免除企业债务和实行破产制度等等。但是,较高的负债率只是一个表面现象而不是根本性的问题,日本和德国的企业在负债率较高的情况下也取得了很好的业绩。负债比率的高低涉及公司治理问题,其本身就是一个权利、责任和利益分配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负债比率过高,而在于未能成功地保障负债融资治理功能的发挥。从重视负债的治理功能、从关注如何保障其治理功能发挥的角度研究我国企业负债融资,才是解决企业负债融资问题的突破口和根源所在。从三者关系的框架可以看出,约束负债治理功能发挥作用的因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东财富价值最大化是企业的经营目标
现代企业是利害相关者之间缔结的“关系网”,各利害相关者或者在企业中投人物质资本,或者投入人力资本,目的是获得作为单个主体无法获得的合作收益。因此,作为一个现代企业必须通过为利害相关者服务才可能获得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前,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企业目标倍受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