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只强调股东利益,而忽视了对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关注。在我国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渐进过程中,由于一直没有解决所有者缺位和一股独大等问题,造成实际上上市公司的目标就是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在这种目标导向下,债权人的权利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也证实,国有资本和政府权力的结合使得经理人员随意剥夺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1999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特别强调指出,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在这种“共同治理”的逻辑下,强调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就成为科学的企业目标。
企业价值是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自由现金流量的贴现值之和来表示的。贴现率则和企业的风险相适应,因此,只有在风险和收益实现较好的均衡时,企业价值才达到最大。这一目标考虑了利害相关者的利益,注重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理念可以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方方面面,例如,它要求营造企业与股东之间稳定协调的关系;要求加强与债权人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培养可靠的资金供应者;要求重视客户利益,提高市场占有率等等。总之,只有其他利害相关者包括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和合理的满足,才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股东的财富才能持续增加。而企业价值实现了最大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能有所增加。
(二)银行的事前监控和事中监控弱化
在以银行融资为中心的日德融资模式中,银行对企业的监督分为三个阶段,即事前监控、事中监控和事后监控。在事前监督阶段,银行主要了解贷款企业的信用状况并且在企业使用何种资金筹措方式和融资规模方面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在事中监督阶段,银行向企业派遣董事行使代理股票权,从而使银行尽量规避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而造成的经营风险。其实,和股票市场的证券融资相比,银行在筹资过程中的优势更加明显。因为,银行拥有掌握信贷分析方法的专业人员,他们能够直接接触公司账目,并与高层管理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这使得银行用较低的成本便可以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在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健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发挥银行的信息和监督优势,积极地利用债权约束来参与公司治理。
(三)破产机制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