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治理功能的有效发挥还取决于是否存在完善和健全的破产制度,破产制度是债权人对企业的事后监控。但是在我国的破产实践中,股东、债权人和地方政府却都不希望企业破产,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我国企业的破产并不是一种市场选择的结果。
从股东的角度而言,公司破产后,剩余的款项首先用于支付职工和债权人,多数情况下股东得不到任何钱。所以,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退市或企业破产向来没有足够的动力。从银行的角度而言,一方面,破产制度和程序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即使是有抵押的债权也要为安置受影响的职工而受到损失,破产债权完全清偿的概率极小,负债很难成为促进企业改善业绩的“大棒”;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还不完善,为了保持“良好”的业绩,银行宁愿维持无法收回的呆帐、坏帐,也不愿企业由于破产而清产核资。地方政府在参与企业破产过程中也有自身的利益趋向,国有企业破产会产生社会成本和职工安置成本,因此地方政府也不希望企业破产。对于破产的企业,将其损失转嫁给作为主要债权人的国有银行就成为地方政府的现实选择。
破产不仅是对债权人的补偿和对原有经营者的惩罚,重要的是它可以使企业的存量资产达到最优配置。有关破产的法律体系是债权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的依据。在我国公司治理的改进过程中,应当有意识地培育完善和严谨的法律体系,使公司治理建立在更坚实的基础上,为债权治理功能的发挥创造条件。
(四)经理人员股权激励不足和经理人市场缺失
负债比率的大小可以对经理人员产生激励约束作用隐含着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公司经理人员必须持有一定的股份。根据中国企业经营者调查系统《2001年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报告》显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仅有12.3%的高层经理人员拥有股份,而其中86.1%的持股比例小于10%.少数经理人员拥有股份,尽管有些高层管理人员拥有股份,但比例很小。在这种情况下,负债水平的变化难以对经理人员的持股比例造成影响,不足以调节股权激励。以资源控制收益为主的经理人员反过来又会无限制的借款,扩大公司规模。
四、结束语
这些问题既涉及到宏观和中观层次的制度改革,又涉及到企业微观层次的治理结构改革。对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才是保证负债治理功能发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