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转让收益:源自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不同股权转让定价方式。
由于我国的特殊股权结构,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可以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而非流通股一般只能通过协议或拍卖等方式在场外进行大宗转让。另外,流通股的配股权不能转让,股东如不配股,只能选择放弃,而非流通股可以定向转让配股权。
在规范的市场上,投资者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对股票进行市场定价,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投资者对企业未来经营的预期对收购价格的确定起决定作用。但是,由于市场存在非流通股权的制度安排,这种定价在中国资本市场是不存在的。非流通股的转让是以每股净资产为定价基础的。因此,如果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准备出让股权,为获取最大收益,提高每股净资产的数量比提高经营业绩从而提高市场价格对股权的转让的定价更有意义,加之参照流通股价格确定的配股和增发价格比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价格高的多,股权融资带来得每股净资产增值大大超过股本稀释导致的每股权益的损失,大股东通常倾向于选择一切可能的股权融资方式大量融资现金资产。
(4)非流通股的控制权隐性收益:源自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在公司结构和融资决策中的悬殊地位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表明,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会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有利于控股股东权益最大化的投融资决策以及内幕消息等途径获取种种隐性收益。控制权隐性收益的大小与控股股东控制力正相关,与流通股规模负相关(Zingales,1994,Shleifer and Vishmy,1997;李志文和宋衍蘅,2003)。
表:英日美中前五位股东股权集中度情况表
英国 日本 美国 中国
均值(%) 41.5 33.1 25.4 59.0
注:转引自马连福《股权结构的适度性与公司治理效率》(2000)
以上是我国偏好股权融资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成本和收益角度进行的分析,当然形成这一偏好的原因还有如:我国债权市场不发达;与之相关的法律不健全;各中介机构如:各资产评估机构及律师和会计事务所等,他们在履行外部监督机制的功能时造假、掺加,从侧面助长了这种偏好的形成中;还有上市公司的内部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还不规范。以上这些原因都对这一偏好的形成有影响。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还需继续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