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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再融资与股权结构优化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06-09-14 18:53

[摘要]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够合理已是不争的事实,配股和增发新股是我国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进行再融资的主要方式。配股和增发新股能够直接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使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进一步优化。

  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中,配股和增发新股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对配股和增发新股政策进行了重新规范,进一步降低了配股和增发新股的财务指标要求,提高了配股和增发新股的市场化程度。随着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条件的宽松、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市场中出现了上市公司积极申请再融资的状况。2001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减持国有股主要采取存量发行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公司)向公众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这样,增发新股又与国有股减持直接联系起来。在当前国有股股东普遍放弃上市公司配股权的条件下,配股和增发新股本身都能够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即流通股比例的相对上升和非流通股比例的相对下降。但是,这一比例的变化程度如何,在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方面有无显著意义,上市公司能否利用再融资方式优化股权结构并实现对经理层的激励,在国有股减持补充社保基金方案出台后,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如何借再融资这一契机来改善其股权结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及其再融资特征

  1.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

  我国向国有股倾斜的制度安排,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畸形状态。上市公司股份过度集中于国有股,使得其难以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仍然是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大股东负责实际上是对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又由于这种持股主体是一种虚拟主体,它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缺乏内在动力,上市公司的经营体制出现向国有企业复归的现象。另外,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的流动性不同和持股集中度不同,导致了“同股不同价”和“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为了使上市公司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绩效,股权结构的调整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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