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财务报告是指所涉期间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例如季报、半年报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8年2月发布了第34号国际会计准则(IAS)“中期财务报告”,这是IASC,首次就中期财务报告问题发布准则。该准则是IASC与证券业国际组织为各国企业跨国上市会计信息披露的协调而进行的合作项目所设定的核心准则之一。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中期财务报告问题似乎并未引起人们的特别重视与兴趣。尽管西方个别国家实行中期财务报告制度已有多年,但多数国家、特别是这些国家的会计界是近年才开始对此议题感兴趣并将其列入议事日程的。有人认为对中期财务报告感兴趣的浪潮,源于认识到了关于中期财务报告基本目的的两种观点(下文将会论及),实际也就是注意到了中期财务报告区别于年报的一些特殊问题。
美国是实行中期财务报告制度较早的国家。最初提出报送中期资料,是1934年证券交易条例发布后,证券管理委员会(SEC)要求上市公司当某一年有某种特殊事项发生时,填报含有中期资料的8K表;1945年SEC开始要求公司采用8K表提供例行的季度报告资料;1949年8K表转为9K表,以后历经了几次变化,到1970开始以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在内的10Q表代替9K表。直到1973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才发布了涉及中期财务报告会计计量原则的第28号意见书(APB28),1974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又发布了对APB28某些段落进行修正的第三号财务会计准则(FAS3)。
英国的中期财务报告制度也是从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开始的。会计界的首次介入是1993年9月,英格兰和威尔士执业会计师协会发表了一分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的咨询报告,此后,该项目转给会计准则委员会作为起草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
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制度始自1994年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此后该准则于1996年和1998历经了两次修改。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尚未发布,正在拟定之中。我国传统上编制的会计月报、季报实际上也是一种中期财务报告,但从其编制的目的、依据的理论基础、确认计量的原则以及编制的方法等方面来看,都与本文所论及的中期财务报告有所不同。
—、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及由此引发的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