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是以国家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对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实行债权转股权,把原来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债转股应成为我国优化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最现实选择。在债转股中的财务运作问题则是关系到债转股政策能否达到预期目标的关键所在。 以改革企业微观机制为核心
目标定位是债转股的核心问题。无论是债转股本身的顺利实施,还是国企脱困,客观上都要求以改革微观机制、重建良好银企关系为债转股的核心目标。如果仅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为目标不但不能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还会助长国有企业的债务豁免预期,与债转股的初衷相背离。况且,国有企业之所以长期陷入财务困境,归根结底是由于缺乏健全有效的微观运行机制。在没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情况下,要落实企业的财务治理结构(即落实企业自主财权、企业能自主确立或优化“资本结构”等财务活动)是不可能的。
现在的问题是,并非所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都认同强化“治理结构”的目标定位,即使AMC认同了,其他“债转股”的参与者,如地方政府、债转股企业乃至商业银行都会从各自利益出发来参与债转股的大博弈,从而使债转股这一系统工程偏离正常的轨迹。为此,国家和地方政府必须统一认识,并引导AMC、债转股企业和商业银行把债转股的目标定位到改善企业治理结构上来。
如何选择债转股企业
债转股的目标企业具有如下的特征:负债率高,总资产盈利率低于银行负债率与平均利息率的乘积。如果银行对其拟按期收回,企业将陷入困境,可能濒临破产,贷款将反而收回无望;如果银行予以妥协,不急于追债,给企业以喘息机会,则有可能最终盘活资产。当然有许多企业将债转股视为获取廉价资源的一种手段,千方百计地来争食这份国企“免费的午餐”。那么AMC如何正确选择债转股企业呢?
整合债转股企业的财务治理结构
实施对债转股企业的控制权
我们认为,应从制度上规定AMC对债转股企业的绝对控股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AMC有能力进行资产重组,才能引进战略投资者也才能真正谈得上改善企业的经营机制和经营绩效。为了完成AMC在特殊时期的特殊使命,有必要对债转股的控股权作特殊处理,即把AMC对债转股企业的控股权贯穿于债转股的全过程,直到AMC完全退出债转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