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在借鉴各国对于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作法的基础上加以融合并主要关注集中立法型监管模式。在集中立法型监管模式中,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整个监管体系的前提和基础。针对于会计信息披露的管制而言,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容不仅涉及强制披露、强制审计,更重要的是对于违背会计信息真实披露的相关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或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信息劣势者的法律保护措施。而我国证券立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归责责任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由于我国相关证券立法中对于民事归责责任缺乏明确规定,致使未能通过针对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来有效制约违法者。这不利于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利于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也不利于增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提高审计质量。为此,我们就如何完善审计法律责任提出以下建议:
1.审计对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投资者由于参考了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陈述的公司会计信息而受损失时,投资者应拥有向主要责任者的索赔权。这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劣势信息群体,另一方面,赔偿责任对审计人员的威慑作用有利于审计人员保证审计质量,提高投资者对审计的信赖。
2.由上市公司与审计方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向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审计证据是上市公司的责任,如果他们没有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向审计人员提供了不实的或不全面的审计证据,都可能造成审计的失败。其次,不真实、不合法的审计报告,通常是由上市公司的授意、利诱或故意隐瞒造成的。再者,为了社会总损失最低,在互为预防时,即双方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才可以减少事故的概率或严重程度时,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反,在单方预防时,即只要可能的施害人采取预防措施就可以减少事故的概率和严重性时,应由造成损失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在我国作为审计委托人的上市公司决定其财务报告由谁审计,如果上市公司不为低质量的审计承担责任,那么在选择审计人员时它就不会以审计方的职业水平为依据,进而造成缺乏竞争和效率的审计服务。另外,审计方和上市公司共同承担对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杜绝两者的共谋行为。
3.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应规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