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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与收益质量的相关分析

发布时间:2006-09-14 18:56

  关于盈余管理的目的,目前学术界有多种看法,主要有:上市公司为了配股、保牌,或那些签订了管理层奖励计划的企业,其管理层为了多拿奖金和分红的诱惑、解雇与提升的压力,企业急于获得外部借款、发行股票筹措大量资金等等。盈余管理的目的具有双重性。但就我国上市公司而言,盈余管理的目的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发行股票筹措大量的资金。这是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直接目的。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有严格的规定,如必须在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才能申请上市。为达到目的,企业便采用盈余管理,进行财务包装,合规合法地骗得上市资格。同时,经过“盈余”粉饰的报表还有助于企业获得较高的股票定价。对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公司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为了达到发行新股条件,上市公司便会积极利用盈余管理调整净资产收益率以达到增资扩股目的。

  (2)为了减少税收。上市公司通过公司盈余管理达到减少税收目的是十分明显的。目前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对企业的收益产生很大的影响。再加上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税法体系还不十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颇多;另一方面是由于公司管理者在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用上有较大的灵活性,为其开展盈余管理提供了弹性空间。管理者会通过选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和方法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3)为了保牌、免摘牌的目的。我国《公司法》对股票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作了规定。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上市公司便会积极利用盈余管理调整其收益达到保牌、免摘牌的目的。

  (4)企业急于获得外部长期借款。由于长期借款的期限长、风险大,按照国际惯例,银行通常对借款企业提出一些有助于保证贷款按时足额偿还条件,目的是为了限制管理者用债权人的资产为企业获利但却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包含一些保护性条款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如不能过度发放股利、不进行超额贷款、限制其他长期债务等等。

  有些商业银行甚至规定不得向亏损企业贷款。这些都使得企业不敢轻易违反有关条款,否则会招致很高的违约成本。为了获得外部长期借款,以减少风险,管理者就有可能通过盈余管理来调增报告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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