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誉。商誉与企业整体相联系,不能单独出售,只有在企业发生并购时才予以确认。MBO虽然是对企业内部资本结构的调整,不是将企业整体出售,可它毕 竟是一种收购行为,是对企业净资产和剩余索取权的重新分配,是对企业整体资产的整合。因此MBO中必然存在商誉问题。如果承认商誉的存在,那么企业实施 MBO时,负商誉就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因为“内部人”不可能按照公允的企业价值来收购,只能在历史成本的基础上形成成交价格,因此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收购 价格低于目标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3)人力资源、人力资本。以前许多企业为了留住和招募优秀人才,在人才的报酬上下了很大功夫,如增加管理层收入、给予股票期权等。MBO对人才也是采用 利益驱动的方式,但它是把管理层推到企业所有者的位置上,将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结合起来,让人才参与企业的最终收益分配,从而吸引和留住人才。虽然人力资 源(资本)的确认和计量目前在财务理论界仍存在争论,但人力资源作为企业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因素,企业实施MBO时是必须要考虑其价值的。
4、价格是MBO问题的焦点。实施MBO的企业通常都是前期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市场经济基本交易原则之一就是小投入而获大收益,低价收购心理人皆有之。而MBO中容易产生“猫腻”的是,作为企业“内部人”的收购方进行资产缩水或藏匿利润。
MBO作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新兴事物,可能会成为各地政府、各个部门追赶的时髦。一些政府部门只考虑本地区的利益,不顾客观条件的限制盲目实施MBO,草 率行事,简单处理。对国有资产不评估,或有意压低估价,即以原始投资为标价进行转让;或先将国有资产改变性质,作为“企业股”,再将国有资产无偿转化为集 体或个人资产;或对国有股长期不送股、不分红,也可能分红后无偿留在企业使用。上述这些情况都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二、实施MBO的对策
2、确立产权主体是实施MBO的基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旨在形成所有者多元化且剩余索取权可转让的产权结构。MBO比“债转股”前进了一大步,为国 有股减持提供了一条途径。特别是许多中小国有企业无法上市,MBO为它们提供了一个融资机会。但是实施MBO时应该首先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确定产权转让 过程中的权利、责任的受让主体和承担主体。对于非上市公司,更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确定产权转让过程中的权利、责任的受让主体和承担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