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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债转股的财务问题及评价

发布时间:2006-09-14 18:55

 三年国有企业脱困在进入攻坚阶段,解决国企沉重债务负担问题就成为关键一役。继1999年4月20日成立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之后,10月中旬(15、18、19日)东方、长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先后成立。至此,收购、管理、处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大银行不良贷款的工作已各有其主。以目前的实际运作状况看,处置银行不良债权,对重点国有企业(尤其是512户国家重点企业,一般为亏损企业)实施债转股措施,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式。债转股对整体搞活国有企业,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整体解困等方面的作用不可置疑,但具体到每个企业由于在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变现能力等方面的差别,评价债转股不能一概而论,要从企业实施债转股的风险、企业的资本成本、资产结构以及企业的价值等方面综合考虑、分析。

  一、债转股从财务角度的理解

  “债转股”简单地说就是由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企业在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转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此时的债权人就变成了股东。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可以看出,债转股(即准则中所称的债务转为股本)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转股中的债务人又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两类。目前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转股本实际较少,并且还受到《证券法》的较大限制,而非股份制企业对债转股的实际需求更大,也更为迫切,而且不受《证券法》的增股限制,这就是我们应重点关注和讨论的。

  首先,债转股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尤其是债权人面临债权遭受损失的现实风险被迫采取的妥协行动,其核心是债权人作出的利益饶让,目的是希望以短期的利益损失来换取长期的有可能弥补短期损失的潜在收益。从债权人角度讲,是被迫将短期借贷行为转化为长期投资行为,将现实短期信贷风险转化为潜在的长期投资风险,同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现实债务重组损失,这明显有悖于银行信贷业务的初衷,是银行不得已采取的下策。从债务人角度讲,是获得了即时的债务重组收益,在短期内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责任,企业是得到了“免费的午餐”;但从长期看,企业能否持续盈利,不在于财务负担的高低,而在于对资金的运作效率。而且债权人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必然会要求企业改变其内部治理结构,以求经营盈利并最终收回投资退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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