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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债转股的财务问题及评价

发布时间:2006-09-14 18:55

    例如,设企业所得税率30%,利率10%,企业为向债权人支付100元利息,由于利息在税前支付,则企业只需产生100元税前利润即可(企业完全是贷款投资);但如果要向股东支付100元投资回报,则需产生100,(1一30%)=143元的税前利润(设企业完全为股权投资,因此“税盾作用”使企业贷款融资相比股权融资更为便宜。

  表1日本、美国和我国制造业平均负债率(%)

  1998 1989 1990 1991 1992

  中国65.5(1995)65.1(1996)65.4(1997)65.5(1998)

  日本65.2 63.7 63.6 63.0 62.4

  美国58.0 59.5 59.8 59.5 63.0

  表2制造业单位资产销售收入比较

  1998 1989 1990 1991 1992

  日本1.01 0.96 0.98 0.97 0.94

  美国1.11 1.09 1.07 1.03 1.03

  1994 1995 1996 1997

  国有企业0.57 0.55 0.51 0.47

  外投企业0.72 0.77 0.73 0.73

  根据以上分析,是否对一个企业实施债转股,是存在一个财务界限的。当企业纳税付息前的收益与企业的有偿资本(即企业运用的资本中需要支付利息或向股东分配利润的部分,不包括企业使用的无成本资金,如各种应付款等)之比大于贷款利率时,企业的负债经营方能取得工的财务效应,即企业在支付利息后还能向股东分配利润。反之,则须用股东权益去支付利息。

  以上分析表明:

  第一,如果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无力支付债权人正常的利息回报(即不是不合理的高利贷),它就更无法满足股权投资者所需求的投资回报;

  第二,减少利息将降低企业的费用,只要企业纳税付息前的收益大于零,减息必然会使企业扭亏为盈或增加利润,但这种利润的增加只是同一笔资金在不同会计科目的体现,并非企业资产盈利能力的实际增强,如因产品竞争力提高而引起‘的附加值上升。由此可知,债转股固然可能使企业短期扭亏为盈,但并不意味着企业长期盈利能力的提高。相反,由于企业现行的“工效挂钩政策”,通过债转股扭亏为盈后,企业的工资费用反而会相应增加,成为企业新的增支减收“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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