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可以考虑将债转股的股份转化为优先股。资产管理公司要银行委托转股成为国有企业的大股东,往往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监管成本高的问题,如果将这部分股份转为优先股后,有以下突出特点:1、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定息方式获取红利,而且优先股持有者有优先求偿权,其投资可获稳定回报;2、优先股持有者虽然没有选举权,但有第二级的经营干预权。即如果企业连续几年亏损不能分红,优先股股东有权召开董事会,要求变更管理层。
(六)从债转股实施角度分析。
1.债务重组目的确定。合理确定债务重组日,可以分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纠纷。在债务重组日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开始计量债务重组损益,并计入当月损益表,债权人在这一天成为债务人的股东,若企业在此之后破产,原债权人将不再有优先偿债权;债务人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减少,所有者权益相应增加。那么如何确定债务重组日?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日是债转股开始的日期,即债务重组完成日。这和会计上一项经济业务发生的确定时间是一致的。举例来说,债务人A公司和债权人B公司协议将A公司所欠债务转为股本,A公司于2000年6月15日办妥增资批准手续,并向B公司出具出资证明,则2000年6月15日即为债务重组日。
2.股权变现。债转股后,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企业阶段性股东,其介入企业的目的,并不是控制企业经营权,而是为了日后股权变现,收回投资,实现化解不良资产风险。而股权能否变现,收益是否与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的巨大风险相配比,是债转股这一措施真正达到目的的根本所在,也是债转股不断发展完善的动力所在。一般股权变现的渠道有三:回购,上市,转让。由企业回购股权,要求企业迅速扭亏为盈,资产管理公司才能短期内抽回投资,但这并不现实。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