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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的债权人地位

发布时间:2006-09-14 18:55

  银行作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其与企业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债权人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情况。

  美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制度主要是市场性的,银行参与企业治理的方式大多数是进行企业收购,如雪佛龙石油公司以133亿美元收购海湾石油公司,美国钢铁公司收购马拉松石油公司等。但近二三十年来,美国的银行已朝着“银团”方向发展,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银团即对企业实施控制,直到其财务恢复正常或签订新的贷款协议。另外,美国银行和企业还互派董事,但银行派往企业的董事一般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财务决策。

  日本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制度是半市场、半企业性的,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方式是主办银行制度,简称主银行制。主银行既是企业的大股东,又是企业的第一大融资者。银行对企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向企业派遣管理者,特别是高层财务人员的方式实现的。平时,主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存在着一定的市场性,它们根据市场规则,就贷款和其他融资方式达成契约,但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主银行与企业的交易中存在着相当程度的非市场性,酷似企业内部管理的关系。

  德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制度主要是企业性的。这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大量的直接产权关系,尤其是在大企业中,银行持股比例很高,是企业最大的股东。在德国,由于产权的实施成本很高,银行以外的许多投资者并不看中基于股票的投票权,而是委托银行代理行使,再加上银行的高信誉度,使得银行享有了更多的投票权,在企业财务治理中居于绝对的控制地位。

  (二)我国的情况

  199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主办银行管理暂行方法》,并在300家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北京、天津等七个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中试行。这一办法虽有一定的作用,如结束了企业过去“多头开户”、“多头贷款”的局面,明确了主办行的权利,但在对银行贷款的使用及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等方面,银行并无实质性的监督和控制措施。这种对于银行来说责任和风险大于权利的财务机制,不利于建立正常、合理的银企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应采取措施,重 塑银企关系。

  其一,允许银行向企业投入股权资金。这样,银行就可以以股东的身份享有企业的部分控制权,并使债权控制与股权控制相互补充。

  其二,在企业董事会设置兼职债权人董事。银企之间的人事结合可以以股权关系为基础,也可以以贷款联系为基础。债权人董事一般不干预企业的经营与财务,但在监督企业财务决策、防范风险等方面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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