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广告位出租
中国论文网 >> 财务管理 >> 投资决策 >> 并购的财务陷阱

并购的财务陷阱

发布时间:2006-09-14 18:55

  2.签订相关的法律协议,对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未尽事宜明确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对因既往事实而追加并购成本要签订补偿协议,如适当下调并购价格等。

  3.充分利用公司内外的信息,包括对财务报告附注及重要协议的关注。

  防范并购中的财务陷阱,在我国这样一个特殊的经济环境中,不可能有现成的法律对受害方提供赔偿,因此,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当前,我国并购业务中防范财务陷阱的主要问题在于:我国能提供高质量服务的中介机构少,从而在客观上加大了并购成本与风险。主要原因是在转轨经济条件下,投资者往往对商业机构的诚信度与权威性表示怀疑。与国外由市场催生,并接受了市场严峻考验的中介机构所不同的是,我国的中介机构是一个由计划产生并受到行政管制的行业,主管部门为避免业内恶性竞争,在行业准入、特许权发放(如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上均由行政手段层层把关,中介机构种类单一,服务种类少。但是,在竞争不充分条件下,由于该行业没有受到市场反复的筛选与淘汰,行业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加之政策的不稳定性,因此,它们往往重短期利益而忽略长期发展,同行间压价竞争现象严重,由此而衍生出与委托人共同造假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市场环境中,寻找“信得过”的中介机构实际上成了防范财务陷阱的首要的一步。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尽管中介机构是民间组织、商业机构,但作用极其重要。它们参与市场,提供有偿服务,本身就是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市场经验以及高水平的执业能力是这个行业的核心生产力,也是其生存发展并获取高额利润的源泉。在西方国家,许多大型中介机构甚至在全球资本市场上都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如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标准普尔和穆迪等国际信用评级机构。他们一方面替代政府担当市场游戏规则自觉的维护者,另一方面也是投资者和工商企业不可缺少的指导。

  中介机构的发展是和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框架密切相关的。西方国家的监管体系是官方立法(商法、经济法)与民间多层次、多功能的中介机构相结合,以主动监管为主。这种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做到了“防患于未然‘。而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仍以单一的行政监管为主,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其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市场化的程度不同,我国的监管模式是”消防队“式的被动监管,因此,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中介机构市场。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Copyright © 2006 Chinal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