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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6-09-14 18:55

    面对政府部门的越权审批,面对不少国有企业乱投资、乱拆借、乱担保,对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现状,建立与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对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的风险控制机制,已经是各级国资委面临的重大问题。这个问题实际包含三个内容:管不管,如何管,管到什么程度。

    管不管。长期以来,由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水平低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一部分国有企业负责人不经科学论证,盲目、随意、甚至出于自身的利益进行重大的投融资,屡屡给企业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这方面的例子实在太多,教训极为沉痛。特别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在国有企业,许多重大决策失误找不到责任人,没有人为此承担责任。所以,从历史教训和现实情况看,各级国资委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必须管,必须建立健全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尤其是“一把手”重大决策的约束机制,不管绝对不行。

    如何管。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对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的管理既不同于政府部门的审批制,也不同于企业内部的决策行为,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明确程序,实现谁决策、谁承担风险,必须责任落实到个人,一旦出现投资失误,必须追究审批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管到什么程度。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只对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管理,但是什么样的行为算“重大”?必须针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进行分类,区别对待。

    三、“少数人生病,少数人吃药”与“少数人生病,多数人吃药”

    建立与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对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的风险控制机制是为了防范风险,避免国有资产损失,使国有经济更好的发展,而不是束缚国有经济的发展。所以,工作的重点应放在防止国有企业乱投资、乱担保、乱拆借,应该是管住不规范的企业,同时要放开好企业的手脚,实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不能对所有的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实行一种标准。

    从实践看,国有企业发生乱投资、乱担保、乱拆借的重灾区,主要是那些法人治理机构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从规模看,基本是中小企业,从行业看,基本是商贸企业、投资性企业。在内控制度比较完善,尤其是主营业务已经上市,法人治理结构水平较高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乱投资、乱担保、乱拆借,盲目投资、决策失误的情况不是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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