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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6-09-14 18:55

    例如,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100多家企业,规模有大有小,管理水平差别极大。如果对所有的企业实行一种标准,一视同仁,实际是“少数人生病,多数人吃药”,只有对好企业和坏企业区别对待,分别管理,才能达到“少数人生病,少数人吃药”的效果。

    四、如何避免“少数人生病,多数人吃药”,做到“少数人生病,少数人吃药”

    从行政部门审批制的经验教训看,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对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的风险控制机制决不能再走审批制的老步子,必须有新思路。

    特别要注意决策权力主体和决策责任主体的一体化,避免决策权力主体和决策责任主体的脱节,出了问题找不到责任人。

    要做到谁决策,谁负责,出现决策失误,要追究决策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建议结合董事会试点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从建立对监管企业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的评级制度入手,将国资委监管企业按照管理水平分为优、良、中、较差、差五类,分别对应A、B、C、D、E五级。

    对A、B两级,在企业内控制度完善,管理水平较高,决策程序和责任主体明确的前提下,国资委将重大投融资决策权授予企业董事会。

    对C级,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即将制定的《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等制度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对D、E两级,鉴于企业管理水平较差,内控制度不健全,原则上不允许企业进行新的投融资行为。

    经过建立评级制度,对不同级次的企业分类对待,使好企业能够放开手脚,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及时决策、科学决策,同时规避风险。使不规范的企业难以乱投资,避免风险。从而达到“少数人生病,少数人吃药”的效果,避免“少数人生病,多数人吃药”。

    五、困难与风险

    从目前看,国资委建立与完善对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的风险控制机制还存在比较大的困难,处理的不好,还会带来风险。

    以上两个原因,容易造成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行为的审批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盲目批”现象与“盲目不批”现象的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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