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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6-09-14 18:55

    决策责任。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行为的审批过程,也是决策责任沿着审批环节上到国资委的过程。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出现决策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的脱节,一旦出现投融资决策失误,难以找到责任主体,实际是走了行政审批的老路。

    重复审批。目前,在以国家发改委为代表的行政部门仍然坚持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行为审批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已不堪重负,如果国资委再加上一道“投融资审批”,会不会置国有企业于死地?

    六、结束语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条例既明确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又明确了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规划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建立与完善对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的风险控制机制已势在必行,但是不分企业大小,不论管理水平优劣“一刀切”的做法,无疑是十分有害的。做的不好,审批程序繁琐,效率较低,会束缚企业的发展,无法适应企业市场竞争的需要。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使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一体化,才能实现“少数人生病,少数人吃药”,避免“少数人生病,多数人吃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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