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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固定资产具体准则的几点变化

发布时间:2006-09-14 19:01

  2001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并要求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同时,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施行,对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固定资产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相比,我们认为,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相比,《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在规范固定资产核算等有关方面具有以下几点新的变化。

  一、重新界定国定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和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界定为: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从上述定义看,《企业会计制度》和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内涵是按照列举法来界定的。这种方法,对于会计实践来说,简单、明了,一目了然,操作性较强。但容易挂一漏万,再加上将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确定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也跟不上市场经济形势的发展。《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则将固定资产定义为,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③单位价值较高。

  二、增添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按照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处置、披露等方式,提出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规定“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要求“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新增加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既不同于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的核算标准,也不同于《企业会计制度》关于“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是在会计要素之一——“资产”定义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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