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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

发布时间:2006-09-14 19:02

 摘 要:高校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应分为高校作为投资主体(间接出资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受出资人约束与监督下的校办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两个层次。文章重点阐述了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加强对校办企业财务管理的必要性,并提出高校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与约束机制来实现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的管理目标。   关键词:投资主体 校办企业 财务管理

  随着我国教育、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国各高校结合自身的条件,相继办起了许多与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相关的校办企业。一批校办科技企业(比如北大方正、清华紫光、东大阿尔派和江中制药厂)不仅为高校教学科研、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筹集办学资金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且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主力军和经济结构调整及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目前绝大多数高校校办企业是由高校利用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创办的,属国有企业,这就与其他国有企业一样迫切需要进行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从而规范高校对校办企业的管理。

  一般来说,明确的高校产权关系应有三个产权主体:高校举办者、高校法人以及高校校办企业法人。高校举办者拥有高校资产的最终所有权,高校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高校资产现实所有权),校办企业法人拥有高校法人经授权(或审批)投入企业的资产及其增值的法人财产权,并在市场中独立经营运作法人财产。高校举办者一般只是通过向高校每年收取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来体现校办企业资产最终出资人的权利,校办企业的投资主体(即间接出资人,高校举办者为最终出资人)显然是高校法人,因此高校法人实际享有投入校办企业资产的收益权和决定校办企业重大决策权及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如何使高校在不直接干预校办企业经营的前提下,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控制,切实保障高校作为投资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我们认为,应将高校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分为高校作为投资主体(间接出资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受出资人约束与监督下的校办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两个层次,尤其应从作为投资主体(间接出资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对校办企业的财务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与约束机制,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

  一、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投资主体产权虚置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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