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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职务可合二为一

发布时间:2006-09-14 19:02

自1997年11月上海市颁布《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部分企业设置财务总监一职以来,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关系一直成为会计界和企业界议论的热点。笔者的浅见,在国有独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可合二为一,不必并存。   一、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职责大同小异,二者分设不符精简高效原则。

  许多文章在分析财务总监制和总会计师制的异同时,大都是以《暂行规定》和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比较而阐述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条例》早于《暂行规定》7年,至今已有10年。这期间,企业财会工作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也已相继颁发了许多与财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1993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会计法》。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可以想见,《条例》必将有较大的修改以适应形势的发展。所以在把《暂行规定》与1990年的《条例》对比时,不应拘泥于文字细则而应着眼于总体精神来理解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职责。

  笔者认为,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职责本质上并无多大区别,可说是大同小异。两者都要负责组织并监控本企业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都要参与拟订有关企业经营的重大计划、方案,都要参与有关财务和资产重组的决策活动,都要审核企业的财务报表并确认其准确性,都应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在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内部财会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等均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意见等。总之,两者都是对企业财务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基本相同。既然如此,就没有重复设置的必要。

  也有文章提出“三总师制度”(即企业设置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来自前苏联的经验,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而财务总监制度则起源于西方,是在企业两权分离的条件下,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实施管理和监控职能。实际上,两者的区别应不在于职务名称而在于其实际拥有的职权和应负的责任。我们完全可以赋予总会计师在国有企业中代表所有者实施管理和监控的职能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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