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5日之后,在美国上市的30多家中国公司按照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SOX法案”)要求提交的2005年度财务报告将接受近乎残酷的“萨式”考验。“SOX法案” 最令人震惊之处是要求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对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申报的包括财务报表的定期报告的可靠性提供个人签署的书面声明,同时加强了对公司欺诈行为和白领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抢占了制定经济领域“游戏规则”先机的美国,以其企业先“得病”的经验教训,在医治自家企业毛病的同时,还不忘给在美国上市的外国企业的CEO和CFO们注射预防针,避免他们再犯同样的“毛病”。已在美国上市和即将到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CEO和CFO在应对“萨式”挑战的过程中,应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了解 “游戏规则”
2001年11月至2002年4月,被称为美国经济界“911”事件的美国安然公司(Enron简称安然)、世界电信公司(WorldCom 简称世通)等公司的破产而揭露出的一系列公司财务欺诈丑闻,暴露出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不平衡、内部控制缺失和公司责任不明等弊端。其结果是导致了美国资本市场损失了7万多亿美元的市值, 彻底打击了包括美国在内全球投资者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信心。
为了改变这一被动的局面,美国国会在2002年7月25日颁布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Sarbanes——Oxley Act,以美国参、众两院提交法案的两位议员的姓氏而命名)。该法案的全称为,共分11章,第1~5章主要涉及通过新成立的公共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加强对审计师独立性、公司责任及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第8~11章主要是提高对公司高管欺诈行为和白领犯罪处罚的刑事责任。该法案的法律效力适用于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约14,000多家公司,其中包括大量非美国公司,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也是它约束的对象。
“SOX法案”302、404条款中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关的内容明确规定:
● 禁止向任何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提供个人贷款;
● 对于触犯证券法律的行为进行刑事和民事处罚;
● 加速报告内部人交易事项;
● 公开报告CEO、CFO的工薪收入和股票盈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