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是以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公司控制权交易往往是一次性的大宗股权交易,是对收购方资金实力的严峻考验。因而,在进行上市公司并购时,充分适时的并购融资是保证并购成功的先决条件。企业融资可以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是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或劳务获得的盈利资金,通常是指企业的自由现金流或留存收益;而外源融资是指从企业外部获得的资金,包括利用银行借款、发行企业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方式和发行股票等权益性融资方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融资方式具有信号传递的作用,因此,企业在进行并购融资时,应该慎用各种融资手段。因为依照梅耶斯和马吉洛夫(Myers and Majluf,1984)的优序融资理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宣布股票融资,就会给市场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的印象,传递出企业质量恶化的信号,其现行的股票价格就会下降。而内部融资不存在低估企业价值的现象,债务融资受企业价值低估的约束也较小。因此,企业的融资顺序应该是先内源融资,再外源融资。外源融资的次序是先银行贷款,然后是发行债券形式的债务性融资,最后是发行股票的权益性融资。收购方在确定了内外部融资顺序的基础上,还要选择用何种方式筹措资金。
在我国并购实践中进行并购融资是非常困难的。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信贷资金不得用于股权性投资”,实际上禁止了企业通过银行融资进行收购,而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渠道也不顺畅,加上我国企业信誉体系不健全,使公司并购的债务性融资手段难以发挥作用。这样,企业收购就几乎全部依靠自有资金。另外,虽然我国已有数起管理层收购的案例发生,但真正的杠杆收购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下还无法实行。而从我国历年企业债券的发行情况来看,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都是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有大型企业,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等国民经济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或支柱产业。国内目前上市公司并购交易中还没有采用发行企业债券形式融资的先例。而就目前发行企业债券的政策环境来说,上市公司利用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并购还面临着诸如发债额度限制、债券利率、资金投向等多种约束,而且审批程序复杂,审批周期长,即使可以利用发行债券融资,收购方也无法控制最佳的收购时机。
「参考文献」
[1] 史红燕。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述评[J].财经问题研究,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