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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的财务总监制度探析

发布时间:2006-09-14 19:03

一、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的财务总监制度及其特征   财务总监制度是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下,由董事会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种经济监督制度。1994年,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在国内率先推出了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经过近两年的试点,财务总监制在深圳市全面推行。这一制度切中了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弊端,在实践中防范了大量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化解了许多经营风险,并有效地堵塞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由于其能较好地满足产权部门实现监督职能的需要,为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受到全国各地的关注和肯定,许多省市借鉴这种制度,制定了地方性的关于财务总监制度的行政法规。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务院国资委和上海、北京、江苏等地正逐步推行财务总监制度。

  在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下,财务总监制度具有鲜明的特征:

  首先,财务总监的委派主体有很大不同。新的国资管理体制确立了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国资委作为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代表,在理论上消除了传统体制下国有资产多头行政监管的弊端,实现了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到位,这是与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最大区别。由新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或间接任命的财务总监,履行与财务事项有关的监督职能,其实质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国有资产监管而下派的财务监督人员。在新体制下,财务总监只对惟一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有别于旧体制下的多头监管。

  与企业集团为了加强对权属公司的管理而实施的财务总监制度相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的财务总监,是从所有者监督层面意义上而言的,而前者则是内部管理者层次意义上的,并无法对集团公司经营者形成有效监督。

  其次,财务总监工作的独立性特征更为突出。与企业内部财务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相比,财务总监的独立性主要体现为:

  (1)财务总监由所有者委派,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具有法定的权威性。

  (2)财务总监按照一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参与企业的决策,具有实质的权威性。

  (3)财务总监从财务专家中选拔,除具有专业会计知识外,还具有很强的财务管理能力和审计能力,具有专业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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