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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政府应急能力建设

发布时间:2006-09-14 19:05

    作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SARS危机虽然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与此前我国曾经发生过的大兴安岭火灾、1998年大洪水、1997-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等类似突发事件相比,我们在处理和解决这类事件上都采用了几乎相似的做法。即在重大危机发生的一段时间内,紧急调动所有可能调动的人力(包括武警、军队和地方的一切人员)、物力和财力,力争在短时期内解决危机,然后在事后的反思中进行体制上的修正、完善。这一方面说明了我们是有能力解决危机的。由于惯性,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还发挥着作用,还保留着短期内迅速集中力量完成某一件事的能力。① 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经济和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随着传统政府职能的退出、市场为主配置资源方式的确立,政府在如何配置公共资源、解决公共问题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职能缺位。体制上的缺位往往会导致我们在问题和危机发生的前期缺乏紧急应对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延迟了危机解决的时机。具体反映到此次的SARS危机中,就是政府的应急处理能力不强,尚未建立一个独立和常设的危机管理协调机制,缺少专业的信息系统和危机的预警、处理机制。

    本文以此次SARS危机发生为背景,试图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尤其是应急职能缺位这一问题进行阐述。基本的结论是:尽管我们无法完全避免生态危机、疾病传染和一些人为的事件的发生,但依靠健全的信息系统和危机快速反应机制,可以以较小的代价在较短的时间内控制和解决危机。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职能的提供者,同时也是这一机制的建设者、投入者,在明确职能定位和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的基础上,需要长期、有效地进行相关资源的配置。

第一部分 从SARS危机看经济转轨中的政府应急能力

    SARS危机暴露出我国现有的应急机制以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滞后与脆弱。这种滞后与脆弱不是某一个环节或局部的,而是系统性的,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来认识和剖析。

    一、职能缺位: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定位不清晰

    二、体制缺位:公共卫生体系和应急机制的发展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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