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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共品供给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

发布时间:2006-09-14 19:06

一、中国的公共品供给制度变迁:成效与问题   一套新的制度取代旧的制度,可界定为制度变迁。由此,可将新中国公共品供给制度变迁的时限大体界定在1978年。在此之前的公共品供给制度是典型的政府选择依此之后,中国开始了渐进式、温和的制度变迁进程,直到现在中国仍未建立起有效的公共品供给制度,就是说,这一进程仍在延续之中。在20多年的改革过程中,首先,逐步明确了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应当做什么、能做好什么以及不能做什么。其次,在政府从“越位”领域逐步退出并填补“缺位”领域的同时,政府间的公共品资源配置职能也在分税制的制度创新下逐渐分开。目前,各级政府大体上能够在划定的事权、支出责任、税权税源、非税收入以及政府间转移支付项目和数量的前提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利、自求平衡,各自确定本辖区内的公共品提供的数量、结构与质量。再次,公共品的生产与提供也在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下,开始分开,公共品生产市场由过去的政府独家垄断经营,开始有选择地向私人部门开放,公共品市场中多种经济成分的多个生产厂商之间的竞争格局也已初露端倪。毫无疑问,公共品生产与供给制度的渐进变迁,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客观地看,中国现行的公共品供给制度还存在以下缺陷:(1)在宏观层次上,政府与市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在公共品供给领域中职责范围缺乏科学合理的界定,政府治理公共事务的范围过宽且方式不尽合理。(2)公共品的生产与提供不分,政府既包揽公共品的生产,又通过政府规制、行政审批、歧视性税收和财政补贴等非中性制度壁垒,限制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市场,保护公共部门在公共品领域中的“垂直一体化”垄断,并由此衍生出公共部门规模过大、激励不足、压力不够、活动效率低下以及公共品供给不足、质量不高乃至寻租腐败等一系列问题。(3)公共品的直接生产与间接生产不分,大量本来应该借助于社会分工、采取市场契约方式交由私人部门或“公”“私”混合竞争性间接生产的部分,也大都采取了公共垄断的制度安排。(4)在公共品供给的纵向制度安排上,中央集权过度,地方政府的公共品供给职能难以充分有效发挥。

  二、制度创新需要解决的若干理论问题

  (一)纯公共品并非无处不在。

  萨缪尔森的公共品定义,与其说是为了寻找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机制以及制度安排上的“公域”与“私域”的分工,倒不如说是纯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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