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对合同陷阱的解释,也就是指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漏洞或缺陷,使另一方当事人陷入其中,可能遭受合同利益损害或损失的情形。也就是说,合同陷阱就在合同的全过程中,只要有合同就会有陷阱。合同陷阱作为一种“伪装的坑穴”,时时“陪伴”着合同。同时,合同陷阱之所以会产生、被使用以及不断蔓延,就在于有一种称之为合同“陷阱利益”的东西存在,用诈骗经济学原理概括为: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这是它的价值根源。
合同中有陷阱,是因为陷阱利益的驱使。那么,对陷阱利益的追逐,应该说符合中外的逐利原则——“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中的利益定律。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合同成立。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已经协商一致,但对合同的其他内容没有协商的,不影响合同成立。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即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同才视为成立。这种相互交换意思表示的过程,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㈠要约中的陷阱
从性质上看,要约是要约人做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单方意思表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独立的订立合同的方式。因此,仅仅有要约尚不能发生要约人希望产生的法律后果,即成立合同。可以说,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只有经过承诺的要约,才能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以要约内容为内容的合同。让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某甲有一套处于闹市区的私房准备出售,他在报刊上刊登了“售房公告”,公告中明确写明了房屋位置、结构、面积、出售价格及某甲的联系电话。后某乙见报后迅速与某甲联系,表示愿意以某甲提出的价格购买这套房物,并向某甲给付了2万元定金。几天后,某丙找到某甲表示愿以更高的价格买下该房,某甲因贪图钱财,便与某丙签订了卖房合同。某乙知道后认为某甲违约,要求其赔偿损失,但某甲却以自己刊登的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为由拒绝赔偿损失,仅答应归还定金。这就是明显的名为要约邀请、实为要约的陷阱的典型案例。
㈡承诺中的陷阱
二、合同订立中的陷阱成因归纳
通过以上对要约和承诺产生的陷阱论述,合同订立中之所以有陷阱分析其产生原因可归纳以下几点: